(四)确立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律地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出现,而不能以政策的形式出现,因为法律所具有的强制性,对于农民按期缴纳社会保险的保险费以及国家在一定的条件下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险都有很强的约束性。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制度,是世界各国开展社会保障工作的通行做法。经过10多年的改革探索,我国已经建立起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并基本形成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雏形。目前正在起草的《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将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作为一项全国性的法律,《社会保险法》不能仅仅面向城镇居民,把广大农民排斥在外,而是必须从法律上确认农村社会保障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社会转型期农村社会保障的性质、对象、内容和标准。规范农村社会保障执行者的职责和参保者的权利和义务,是我国改革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保障体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当务之急。
(五)建立个人账户,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建立个人账户,按个人账户储蓄积累的总额确定保障基金的发放标准,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问题。建立个人账户是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方向和世界社会保障改革的潮流。其特点主要是个人享受的社会保障基金,主要依靠自己的劳动积累,在设立个人账户的同时,辅之以社会统筹基金,承担起社会救济的功能。因此,做好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工作,不断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向更深层次的发展。为了实现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可以委托国家进行社会保障的管理。
(六)建立有权威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主要体现在设立专门的机构和工作人员从事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包括受保人资格的审查、保险费标准的确定、调整和征收、提供社会保障待遇以及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咨询等。同时,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尤其是对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营运进行严格的监督。
(七)积极开拓农民社会保险的筹资渠道。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是社会保险。农民的社会保险主要是依靠农民的自我积累,也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最薄弱环节,因为它要求农民自己也出一部分资金,才能像城镇居民一样享受社会保障。由于近年来农民收入的持续下降,再加上思想上有种种顾虑,因此农民对参与社会保险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为了提高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放松对农村土地流转的限制,有效推进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提高土地的保障功能。土地既可成为农民获得社会保障的重要手段,也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在长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高度重视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尊重农户在土地转让中的主体地位,促进土地流转和土地资本化。可在科学测算、加强试点的基础上,将农民的土地转让所得,拿出一个固定的份额,用于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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