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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市迎宾路支行诉永安财产保险
www.110.com 2010-07-10 13:16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并民终字第892号

【要点提示】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保证保险合作协议在先,且约定“各相关协议不得与本协议相抵触”,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证保险合同条款在后,则在后签订的保证保险合同条款与在先签订的保证保险合作协议有冲突者,应当以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为准。

【案例索引】

一审: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05]小民初字第103号(2005年8月12日)

二审: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并民终字第892号(2005年12月13日)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市迎宾路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迎宾路支行)。

被告孟月柱。

被告高林宝。

被告山西飞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麟公司)。

被告(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公司)。

第三人白一平。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2年7月1日,永安保险公司与工行迎宾路支行及飞麟公司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永安保险公司(保险人),乙方:工行迎宾路支行(被保险人),丙方:飞麟公司(甲、乙双方共同选定的经销商)。甲、乙、丙三方本着诚信、自愿、公平和风险分摊、利益分享的原则,就合作开展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甲方根据中国保监会批准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为从丙方购置汽车而向乙方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购车人(被保证人)提供保证保险,并于被保险人未能按期支付欠款时,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本保证保险的被保证人即投保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购车人。对以消费贷款方式向丙方购买汽车的购车人的资格审查,首先由丙方按照乙方要求向购车人索要所需的证明文件,并对购车人的资格及信誉审核同意后,由乙方审核,乙方同意放贷后,再由甲方审核后签发保险单。保险事故发生满三个月后,乙方可向甲方提出索赔申请。乙方向甲方提交保证保险条款规定的有关手续,并向甲方交付抵押车辆及相关手续后,甲方按照保证保险条款规定向乙方代偿购车人的欠款。甲方有权处置抵押物,抵押物的处置方式和价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丙方权利和义务主要为与乙方签订保证合同,为购车人向乙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保证期限为借款合同期满后二年。丙方负责对客户贷款购车的前期资信审查,按照乙方的操作要求对购车人的资信进行调查和初审。丙方要保证有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由丙方承担。初审合格后,提交乙方审核,乙方审贷合格后由甲方审核,如符合承保条件则出具保证保险单。如以购车人名义上户的,在购车人提车前,应协同购车人在办理牌照过程中完成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并督促其将《机动车辆登记证书》交抵押权人保存(太原市车管所车辆抵押登记业务开办以前,在乙方认可的丙方交安委上户);如暂以丙方名义上户的,应将贷款所购车辆置于丙方交安委的管理范围。未经甲、乙双方的同意,不得将车辆转户,否则,造成的相关法律责任,由丙方负责。乙方权利和义务主要为与购车人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消费贷款合同》公证。乙方必须与购车人签订车辆抵押合同,以贷款所购车辆作为消费贷款的抵押物,同时,若当地车管部门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应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对购车人的还款情况,应做详细的记录并每月向甲方提供。甲方有权查询相关账目及欠款催收资料。购车人逾期不还贷,乙方应立即催收,并在十日内向其发出《逾期欠款催收通知书》,同时通知甲方。甲方履行赔偿责任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付抵押物并办理相关的权益转让手续。甲方权利和义务主要为审核银行或汽车经销商转交的消费贷款有关审查文件,根据情况确定是否承保。为贷款购车人办理保证保险,并为贷款所购车辆办理保证保险期限内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然险、不计免赔险等。发生保险事故,甲方依据《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履行代偿责任,借款人逾期满三个月,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索赔申请及有关手续齐备后十个工作日内赔付。其他约定有:在合作的过程中,每季召开一次三方协调会,协调解决业务存在的问题,以保障业务的正常发展。三方应共同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2002年8月1日、8月10日,工行迎宾路支行(甲方)与被告孟月柱(乙方)签订两份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孟月柱提供借款共415120元,借款期限为2002年9月26日至2004年2月26日,借款利率为月息4.1175‰。自甲方放贷之13起,按日计息,如未按约定时间归还贷款,对违约部分按日计收刀分之二点一的罚息。乙方授权甲方在办妥借款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划至飞麟公司在甲方的存款账户。

2002年8月1日、8月10日,孟月柱与飞麟公司签订汽车消费信贷主、挂购车合同各一份,主要内容为,由孟月柱(乙方)向飞麟公司(甲方)购买主、挂汽车各一辆,主车车价382 900元,首付76 580元;挂车车价136 000元,首付27 200元,乙方选定17个月分期付款,乙方未付清购车款前,汽车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在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机动车辆保险等。乙方在未付清车款及相关款项前,同意将所购车辆作为向贷款银行还款的质押物,并办理车辆质押登记手续,在车管部门开办质押登记业务之前,由甲方指定的交安委代为登记。2002年8月1日、8月10日,高林宝作为汽车消费贷款购车人孟月柱的担保人为飞麟公司签署《担保书》各一份,同意当购车人未按期偿还欠款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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