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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注释(11)
www.110.com 2010-07-27 16:56

  第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取证的程序】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条文注释

  本条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的期限及程序性规定。第一款所称“举证期限”,是指本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即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按照第三十三相关的规定,举证期限的确定由两种:一是约定,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二是指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指定举证期限。

  运用本条的复议制度应注意:第一,复议申请人只能是申请人;第二,复议单位为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由审理本案的合议庭对复议申请进行审理,无需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复议申请;第三,申请期间为收到驳回申请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答复期间为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第四,应当采用决定书的形式答复复议申请人;第五,对当事人调查申请不予准许的决定书应在决定书中简要阐明不予准许的理由。

  关联法规

  1薄蹲罡呷嗣穹ㄔ汗赜谑视谩粗谢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6条

  2薄蹲罡呷嗣穹ㄔ汗赜谑视眉蛞壮绦蛏罄砻袷掳讣的若干规定》第12条

  第二十条【书证的调查收集】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条文注释

  本条所说的调查人员既可以是审理本案的合议庭成员,也可以是受诉法院的其他法官,如受诉法院的执行庭执行员、审理案件的审判庭的其他法官、立案庭的法官等。由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成员作为“调查人员”则更有利于尽快审结案件。

  关联法规

  1薄睹袷滤咚戏ā返68条第1款、116条

  2薄蹲罡呷嗣穹ㄔ汗赜谑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

  3薄豆赜诿袷戮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6条

  第二十一条【物证的调查收集】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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