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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注释(13)
www.110.com 2010-07-27 16:56

  诉前保全证据应当具备两个基本条件:第一,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即民事权利可能受到损害或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纠纷;第二,在起诉前存在紧急情况,即存在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第三,申请保全的证据对相关的请求或者侵权行为具有证明作用;第四,被申请人是与请求保全的证据有关的人。

  证据保全后一般产生如下效力:第一,被保全的证据并不为申请人单方利用,双方当事人对保全的证据均可利用;第二,被保全的证据应当是与本案诉争的事实有利害关系的证据,但并不意味着被保全的证据与一方当事人主张的观点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第三, 被保全的证据必须纳入诉讼程序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也就是说被人民法院保全的证据也要经过质证、辩论的程序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条第三款的意思是依照这些法律、司法解释已规定的诉前证据保全的条件、程序、赔偿损失、管辖等办理,而不是说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其他民事诉讼,就不能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所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关于证据保全的规定精神,只要具备证据保全的条件,即可参照法律、司法解释已规定的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

  1薄睹袷滤咚戏ā返74条

  2薄逗J滤咚咸乇鸪绦蚍ā返4、5、63条

  3薄渡瘫攴ā返58条

  4薄吨作权法》第50条

  5薄蹲罡呷嗣穹ㄔ汗赜谏罄砩瘫臧讣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7条

  6薄蹲罡呷嗣穹ㄔ汗赜谒咔巴V骨址缸⒉嵘瘫曜ㄓ萌ㄐ形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7薄蹲罡呷嗣穹ㄔ汗赜诙运咔巴V骨址缸ɡ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6条第1款

  第二十四条【证据保全的方法与见证人】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条文注释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证据保全的方法。本条第二款规定未要求一方还是双方当事人到场,应当理解为受诉法院既可以要求一方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场。当然如果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不到场并不影响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关联法规

  1薄睹袷滤咚戏ā返72条

  2薄逗J滤咚咸乇鸪绦蚍ā返62-72条

  第二十五条【申请鉴定的期限及逾期鉴定后果】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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