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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注释(6)
www.110.com 2010-07-27 16:56

  本条第二款是讲拟制的自认,又称默示自认,指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陈述的案件事实的默认。默示自认与自认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默示自认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既未表示承认也未表示否认;(2)必须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后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

  本条第三款所讲的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的承认,根据承认的范围和承认的条件可以分为两类:(1)代理人诉讼过程中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的承认视为当事人自己的承认,但对案件主要事实的承认能够直接导致对方诉讼请求也被承认的情形应加以禁止和限制,非经特别授权的除外;(2)代理人的承认超出了其代理的权限范围,但当事人在场未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自己的承认。

  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自认无效时,应当审查和掌握以下三个条件:(1)自认是当事人在受胁迫和重大误解情形下作出的;(2)当事人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受胁迫和重大误解的事实;(3)当事人的自认必须与案件中已经形成的事实不相符合。

  关联法规

  1薄 民事诉讼法》第71条

  2薄蹲罡呷嗣穹ㄔ汗赜谑视谩粗谢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第1项

  第九条【免证事由】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条文注释

  本条第一项中所讲的“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为受理案件的法官和一般社会成员共知的事实。一般具有以下三个特征:其一,必须具有时间和地域的相对性;其二,必须为特定时空范围内的一般社会成员所共知;其三,必须为审理案件的法官所知晓;其四,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事实,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仍需举证。

  本条第三项中的推定因其性质和依据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法律推定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从某一事实而推定另一事实存在的一种证明规则,因此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就前提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是适用法律推定的前提条件。法律推定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免除主要指免除了当事人对推定事实的举证责任,而不是免除当事人对前提事实的举证责任。事实推定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则就已知的事实推论出未知事实的一种证明规则。事实推定适用的条件是:(1)需要通过推论而知的事实是无法用直接证据证明的事实;(2)事实推定的前提事实必须真实,且已经得到法律的确认;(3)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应当具有必然的逻辑联系;(4)允许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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