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自行委托鉴定的重新鉴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条文注释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自行鉴定的反驳,必须提供证据。反驳的证据应当围绕鉴定资格、鉴定程序、鉴定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来进行证明。只要能证明自行鉴定的结论在上述某个方面存在疑点,具有不可采性,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鉴定。
关联法规
1薄睹袷滤咚戏ā返63、64、66条
2薄端痉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33、36条
第二十九条【鉴定书内容的审查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条文注释
鉴定文书一般由封面、目录、正页、副页、图片组成。其结构分为文字叙述和图片对比两大部分,而文字叙述是主要的,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前言部分,反映鉴定的起因、鉴定条件和鉴定要求;(2)检验部分,叙述鉴定方法、过程及其发现与确定事实的部分,也是反映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先进,鉴定结论是否充分的关键部分;(3)论证部分,是评断鉴定结论科学原理的说明部分;(4)结论部分,是鉴定人根据检验所获得的最终结果对委托机关的鉴定要求作出的明确回答。
关联法规
1薄度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0条
2薄豆赜诰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18条
3薄蹲罡呷嗣穹ㄔ汗赜诓握铡匆搅剖鹿蚀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2条
4薄兑搅剖鹿蚀理条例》(2002年4月4日)第28条第2款、32条
5薄端痉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五章
第三十条【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制作勘验笔录的格式和内容的规定。制作笔录必须严格遵守和体现本条规定的主要内容,除此之外还应注意:第一, 笔录内容必须保持客观真实,对勘验当时的情况如实记载,不扩大不缩小,不能参杂勘验人员任何主观推测和分析判断的内容;第二,文字表述必须确切肯定,切忌用“大概、可能”等不确定语句;第三, 笔录必须在勘验过程中当场制作,不能事后追忆;第四,为了体现勘验笔录的公正性,勘验应当依法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人参加。若其不愿参加,则应当邀请与双方当事人和案件无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参加并在笔录上签字。当事人不到场或拒绝在笔录上签字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也不影响勘验的结果。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问题评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问题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