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鉴定的启动、申请鉴定的期限、预交鉴定费用和提交鉴定资料对鉴定的影响等问题的规定。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认为需要通过鉴定才能查明的,应当行使解释权,告知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并指定申请鉴定的期限。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虽然从诉讼权利的角度来说,申请鉴定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但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说,申请鉴定又是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规定、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一项义务。若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成立,但又不申请鉴定的,或者是申请鉴定后拒绝缴纳鉴定费用的,或者是对法院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双方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拒绝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作出不利的判决,让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联法规
1薄睹袷滤咚戏ā返72条第1款
2薄蹲罡呷嗣穹ㄔ汗赜谑视谩粗谢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
3薄蹲罡呷嗣穹ㄔ汗赜诿袷滤咚现ぞ莸娜舾晒娑ā返33、34、42条
第二十六条【鉴定人的确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鉴定主体的选择和指定的规定。鉴定人应当享有一定的权利,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鉴定人有以下权利:其一,有权了解案件情况,有权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其二,有权勘验现场,有权询问当事人、证人;其三,有权独立进行鉴定,不受司法干预;其四,有权拒绝受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委托鉴定;其五,有权获得鉴定费用;其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鉴定人的义务为:其一,遵守职业道德,保守案件涉及的秘密;其二,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回避;其三,及时完成鉴定任务,作出鉴定结论;其四,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回答相关的问题;其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任务。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指定的情况,是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可指定。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问题评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问题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