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证据 > 民事诉讼证据 > 民事证据材料的编排和法院签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注释(9)
www.110.com 2010-07-27 16:56

  2薄蹲罡呷嗣穹ㄔ汗赜谑视谩粗谢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

  第十四条【证据材料的编排和法院签收】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关联法规

  1薄蹲罡呷嗣穹ㄔ汗赜谑视谩粗谢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

  2薄蹲罡呷嗣穹ㄔ汗赜诿袷戮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范围】《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条文注释

  本条明确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范围。

  第一项中的“可能有损”有两层含义:其一,当事人主张的某种事实,只有在“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法院才能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其二,当事人主张的某种事实,虽然存在“可能有损”的情况,但经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后的结果并未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属于“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第二项中应当注意:其一, 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程序事项,必须是属于职权行为,如果不属于职权行为,不在此范围。例如,若当事人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就不属于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其二,所谓“与实体争议无关”,并不是说与实体争议毫无关系,只是说与实体争议无直接关系,是比较而言的。

  对于不属于本条所述情形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得依职权而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关联法规

  1薄睹穹ㄍㄔ颉返7条

  2薄逗贤法》第52条

  3薄睹袷滤咚戏ā返45条第1款、64条第1、2款、65、119、136、137条

  4薄蹲罡呷嗣穹ㄔ汗赜谑视谩粗谢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