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鉴定结论质证程序简单的评优不可取,实际上不同的法律传统、法律制度、诉讼模式不能依照一个标准予以评价,且只要法官属于最理性的,两种模式都可能成功,但在法官素质比较低、司法能力不强的国家也均会遭到失败,但是两大法系质证程序互相融合的趋势,可以吸收到一些有益经验。
两大法系的质证模式各有短长,并在各自审视自己的同时出现了互相吸收、互相借鉴,相互融合的趋势。英美法系的质证程序不断吸收大陆法系的有益经验,加强法官的职能作用。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11条(a)款、第614条规定:“法庭应当对询问和提证的方式和顺序进行合理的控制,以便于(1)使得询问和提证的效果有利于发现真实,(2)避免不必要的时间耗费,以及(3)保护证人免遭骚扰和免受不适当之尴尬。” “法庭可以自动或者根据当事人的建议传唤证人,并且所有的当事人对据此传唤的证人都有权进行反询问。”“法庭可以询问证人,无论是自己传唤的证人还是当事人传唤的证人。”同时,大陆法系国家或者有大陆法背景的国家也在反思法官直询制度的弱点,并在司法改革中积极吸收反询问制度的长处,两大法系鉴定结论质证程序出现互相融合的趋势。一直效仿法国和德国的日本的鉴定结论质证程序的改革可视为这种融合发展的产物。日本在保持和发扬大陆职权主义模式中一些固有优势基础上,借鉴和引入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积极因素,采用在审判长主持下的交叉询问方式。询问原则上是由申请证据的当事人进行直接询问,然后由对方当事人进行交叉询问。在通常情况下,双方当事人询问结束后,由审判长进行补充性询问。但在审判长认为必要时,可以随时亲自询问或在直接询问的过程中准许对方当事人进行交叉询问。(本文编辑:胡锡庆)
[参考文献]
[1]英国早期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边杰里米.边沁认为,个人的利益是社会利益的基础,损害个人利益也就损害了社会利益,政府的职能便是保证个人充分自由地实现其个人利益。其晚期的代表约翰.密尔认为,社会的最终价值只能是个人的幸福和个性的自由发展,所有社会行为的最终目标是为了确保一切人的行为完全独立和自由。这些哲学思想对于英国诉讼模式的生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是导致当事人主义出现的重要因素。
[2]P.Devlin The Judge(1979),61.转引自英国文化委员会.英国法律周专辑,法律出版社,1999,138
[3][德]赫尔曼.中国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载于《诉讼法学新探》,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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