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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质证问题研究(上)(3)
www.110.com 2010-07-28 10:27

  当事人开示专家证据后,专家证人对其重大事项改变意见的,应当将改变的意见告知他方当事人,也应当适当时地告知法院。

  (2)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英国存在一般鉴定人和科学家(专家)之分,法律要求一般鉴定人要出庭作证;对于内政部确认或同行公认的有权威的科学家(专家)可以不出庭,仅提供书面鉴定结论。鉴定人出庭费用由法院支付。

  专家证人不仅在专家证言的书面报告最后载清其声明,而且出庭作证的专家证人还应当作出事实声明确认。其内容为:“我相信,我在鉴定结论中陈述的事实全为真实,在鉴定结论中表达的观点是正确的”。否则,其专家证言法院不予认可。

  (3)交叉询问程序

  在英国专家证据通过庭前开示,对于其没有异议的,专家证人仅依书面的报告作证。对于专家证据有异议,而通过书面回答仍存在争议的,或法官同意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专家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直接询问也称为主询问(examination-in-chief),是传唤方当事人对自己所传唤的专家证人进行的询问。直接询问主要是为了证明提供的专家证人适格和专家证据对于案件争议的事实具有的证明力。交叉询问是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传唤的专家证人进行的询问。由于专家证据依赖学识和临床经验而取得基本信念,并受年龄、性别以及道德背景影响,故对专家证人进行交叉询问的目的,就在于揭示专家的偏见[5]。这种交叉询问主要针对专家证言的证明力的有无、大小进行质证,同时允许诱导性询问和对专家的资格或品格予以质疑[6]。英国法固守自由主义的遗风,视诉讼纯粹是私人的事,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决定,残存法官在诉讼中完全超然的第三者地位。在对于专家证人的问题上虽然改对当事人“负责”为对法院优先职责,但仍然没有像美国那样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鉴定人。

  2.美国专家证言质证程序的考察

  美国在承继英国的质证程序的同时,强调“程序正当”性,将审判程序设计为典型的“对抗制”,并通过交叉询问或反询问(Cross Examination)规则来充分保障当事人自由的质证权利。这种质证程序被给予“基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而创就的最大法律动作机制”或被誉为“是有史以来所发明的发现事实真相的最强大的法律武器”[7]。

  由于美国的事实认定委任给陪审团(尽管诉讼很少用陪审团,但其历史传统的影响仍然根深蒂固),而频繁召集陪审的困难和成本增加,使其审理程序分为“审前程序”(pretrial)和“开庭审判程序”(trial)。根据美国法和判例的有关规定,专家证言的质证程序一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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