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国家的庭前专家证据开示程序中的专家书面报告的提供、另一方当事人的书面异议、专家出庭的条件以及对未开示专家证据和专家补充意见的限制,特别是美国庭审中的交叉询问程序,对于陪审团准确判断专家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大小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因为“反询问——而不是陪审团审判——是英美法系为完善审判方法而做出的最伟大、最久远的贡献”[12]。
(二)大陆法系国家鉴定结论质证程序
大陆法系国家由于采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13],将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表述“鉴定人”,视为“法官的助手”,由法官委托或聘请,并将鉴定人的出庭作为对国家所尽的一项义务,同时规定鉴定人的回避制度,其“专家意见”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即“鉴定结论”。因而,在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上,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以法官为主、以当事人为辅的询问”模式。
1.法国鉴定结论质证程序的考察
法国作为刑事诉讼法典的起源地,大革命虽然对封建制度进行了釜底抽薪的改造,但诉讼程序仍受“家长主义”的官僚等级制度的影响,质证程序残留法官调查案件事实的的广泛权力,凸显法官在质证程序中显赫地位。《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10条规定:“审判长享有自由裁量权,可以凭自己的荣耀和良心,采取自己认为有助于查明真相的任何措施”。其条文的规定明显突出法官在审判中的主动地位和主导作用。法国鉴定最富有特征是将鉴定人调查的证据又分为专家诊断、专家确认和专家鉴定三种形式。根据法国法的规定,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为:
(1)鉴定结论的获悉程序
法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鉴定结论的开示程序,仅规定控方告知辩方鉴定结论的义务和辩方查阅案卷材料的权利。这种控方告知辩方鉴定结论和辩方查阅案卷材料可视为鉴定结论的获悉程序,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开示程序。《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鉴定结束后,当事人的律师可以查阅诉讼案卷。预审法官依法规定传唤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到庭后,应当将鉴定结论告知他们。鉴定结论也可以挂号函件告知。如果被告人在押,可以通知监狱长告知,监狱长应当迅速报告原来的预审法官,并将被告人的收据副本转送。
但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法国的审前存在当事人之间相互传递书证、交换书证的庭前准备程序。《法国民事诉讼法》第783条规定:“在终结审前准备的裁定作出之后,不得再行提交任何陈述准备书,也不得再行提交任何供辩论的文书、字据,否则,依职权宣告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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