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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质证问题研究(上)(2)
www.110.com 2010-07-28 10:27

  人认为获得真相的最好办法是让各方寻找有助于证实真相的各种事实:他们将使所有的事实大白于天下……两个带有偏见的寻找者从田地的两端开始寻找,比一个公正无私的寻找者从田地中间开始寻找更不可能漏掉什么东西”[2]。这种质证程序的模式“在对抗制审判中,被告方所起的相对主动作用是要求个人为自己辩护的自由主义哲学的结果”[3]。但由于专家证据涉及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的复杂性,且专家证人属于当事人的“证人”而依附于当事人,所以庭审质证活动常引起专家之间的“科学大战”,不仅造成庭审的拖延,时间和费用的昂贵,而且使得当事人在诉讼不堪负重,这些因素的交织挤迫着英国法律对专家证据制度进行一些改革。

  英国在修改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中,皇家刑事诉讼法委员会建议将审前开示的要求扩展到辩护方提供的包括“不在犯罪现场”的其他辩护证据,通过《1984年警察与证据法》法定化,并通过《1987年专家证据预先告知规则》规则化和具体化。在民事诉讼方面,英国《1995年民事证据法》对《1972年民事证据法》专家证据规则固守完全自由的当事人主义予以修正,《1998民事诉讼规则》又进一步完善了开示专家证据的规则,使庭审的质证更具有实质性意义。根据英国证据法和判例法的规定,专家证据的具体质证规则如下:

  (1)鉴定结论的开示与查阅

  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遭到专家证据的突袭而没有充分机会应对,英国质证程序一改审判质证的传统,设立了庭前专家证据的开示程序。《1984年警察与证据法》第81条第1款规定:“刑事法院规则可以规定条款(a)要求在法院进行诉讼的任何当事人向对方或其他当事人开示其打算在诉讼中出示的专家证据。” 《1998民事诉讼规则》第35.13条规定:“未开示专家报告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不得使用未开示的专家报告,也不得传唤专家证人以言词方式作证,除非获得法院的允许”。其目的是为了限制使用口头专家证据和庭审质证的突袭、审判的拖延和高额费用出现。

  英国庭前开示提供的专家证据应当采用书面的报告。英国的成文法或判例法规定鉴定活动结束后,一般都应开示(disclosure)书面的专家证言,且不享有无须开示的保密特权。一方当事人开示了专家证言的,任何其他方当事人可以在开庭审理中使用该专家证言作为证据。同时,法律还赋予当事人可以查阅书面的专家报告。根据《诉讼引导》(Practice Direction 35,para.1.2)的规定,书面专家报告的内容包括专家的资格;制作专家报告时所依据的任何文献或其他资料;概述专家报告所涉及的事项的各种不同观点,并为自己的观点阐述理由;概述得出的结论;表明专家证人理解其对法院所负的义务,以及他已经遵守了有关义务。对于专家证据载明的照片、计划、勘验报告以及其他文书,应当在开示时一并向他方当事人提供[4]。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指任的专家证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专家报告,在专家报告送达后28日之内提出,可以提出书面问题,一般只能提出一次。专家证人对提出的问题应当回答,其回答内容视为专家证据的组成部分。如果一方当事人依法向另一方当事人委托的专家证人提出书面问题,该专家证人回答时,法院则可以向委托该专家证人的当事人签发不得依赖于该专家证人提供的证据的命令,并且该委托方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方当事人收取应支付给该专家证人的费用。同时,对于是传唤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还是采纳书面的专家证言作为证据应当经过法院同意。但当事人采取快捷审理形式提起诉讼,在不违反司法利益的前提下,法院可以不传唤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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