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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质证问题研究(上)(5)
www.110.com 2010-07-28 10:27

  美国的专家证人一般由当事人聘请或委托,属于当事人的证人,但专家证人应当在被明确警告作虚假陈述将受到严厉的刑事制裁之后,经宣誓、郑重陈述或庄严声明的情形下作出的。

  直接询问是指提供专家证人的当事人进行的询问。“由一方当事人传唤证人出庭就对其有利的方面作证,从该证人处得出的证言与事实争执点具有的关联性且能够使案情朝着有利于询问者的方向发展”[9]。但提供专家证人的当事人不得进行诱导性询问,即不得“采用对发问人所需的目标回答加以暗示或对争执的事实通过虚构而引导证人”[10]。其目的就在于避免当事人借助于诉讼技巧通过专家证人来扭曲案件事实,降低当事人利用专家证人对陪审团的干扰。但是,如果法官认为通过诱导询问有助于有效完成直接询问,且于对方无害时,可以酌情决定允许对由己方提供的专家证人进行诱导询问。

  提供专家证人的当事人也不得对于作出对自己不利证言的专家证人提出质疑,不得对自己的专家证人的品格进行攻击。因为专家证人“如基于阐述事实而受传唤的证人,被传唤一方自己质疑或者引用其他证据来证明他是一个说谎的人,这是同传唤证人的基本原则相矛盾的,也可能导向荒谬”[11]。 “交叉询问”是由对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对专家证人进行的质疑。对专家证人的交叉询问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专家证人应当接受当事人的交叉盘问,这是专家证人的义务。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定,法庭或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传唤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该专家证人应当接受包括传唤其作证的一方当事人在内的每一方当事人的交叉盘问。

  (2)专家证人除接受与普通证人同等程度的交叉询问外,还要接受意见证据本身问题的询问。美国《加州证据法典》第721条规定:“(a)按照b款,专家可以和其他证人在同等程度被交叉询问,此外,他还可以就下列问题被充分询问,(1)他的资格,(2)他的鉴定结论涉及的问题,以及(3)他的意见所基于的事实理由。”其目的是使专家证言的证明力达到可靠性的标准。(3)专家证人不得交叉询问的范围。《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5条关于“公开专家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数据”规定,专家可以意见或推理的方式作证并提出相关理由,除法庭另有要求外,不需要事先公开该意见所依据的事实或数据。美国《加州证据法典》第721条还规定:“(b)如果证人作证是以专家的身份出具意见,他不能就任何科学的、技术的或专业的文本、论文、杂志或类似出版物的内容或要点被交叉询问,除非:(1)证人在得出或构成其意见时引用了或考虑到或依赖于该出版物;或者(2)该出版物在证据中被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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