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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质证问题研究(上)(9)
www.110.com 2010-07-28 10:27

  (2)鉴定结论询问程序

  《德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第402条规定,除有特殊规定外,对人证询问程序同样适用于鉴定人。审判长、检察人员、被告人、辩护人以及陪审法官享有发问权。依一致申请,审判长应当允许检察人员、辩护人询问检察人员、被告人指定的鉴定人。其顺序为由检察人员提名的鉴定人、检察人员有权首先询问;对被告人提名的鉴定人,辩护人有权首先询问。

  询问后,审判长可依职权对鉴定人提出他认为对进一步查明事实有必要提出的问题。鉴定人在接受询问后,只有经审判长同意或者根据其指示才允许离开法院,在这之前应当听取检察人员、被告人的意见。经检察官、辩护人和被告人同意,可以宣读另一次询问笔录或者宣读包含被指控人书面陈述的书证来代替询问鉴定人。只有在鉴定人已经死亡,或者因其他理由法院近期不能询问时,才可以宣读。如果不直接与作出的判决有关,而是为了其他目的,特别是为了对是否传唤、询问某人的裁定做准备,也可以宣读询问笔录、证书及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对出现上述法定的情形,由法庭决定是否命令宣读。宣读时要宣布宣读的理由。宣读法官询问笔录时,要确定是否已经责令被询问的鉴定人宣誓。法院认为有宣誓必要并可以实施的,也可以补充宣誓。

  3.法、德国家鉴定结论质证程序的比较分析

  法国和德国认为鉴定人是以其专业知识协助法院就证据问题加以判断[14],或法官向这些人提出具体问题并要求他们可以给予帮助的某些疑点查明真实情况[15]。在鉴定人的聘请上,大多有预审法官或法官指定,鉴定的决定权在法官。但法国对于预审法官不同意共和国检察官或一方当事人提出的鉴定要求,预审法官只有在其接到有关进行鉴定的请求后1个月期间内,以说明理由的裁定,始能驳回进行鉴定的申请。对预审法官驳回鉴定申请的裁定,可以向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提出上诉[16]。鉴定人在预审法官的监督下进行鉴定工作,有义务将鉴定结论向各方当事人以及他们的律师通报,并强调鉴定的结果与结论提交对席辩论。法国的这种对于裁定不允许鉴定的救济权利、预审法官对于鉴定过程的监督和鉴定结果与结论的对席,均有利于鉴定结论的质证。

  德国对鉴定人询问主要由法官进行,在询问顺序上一般由法官首先进行,当事人的事后询问只起辅助或补充作用。对于鉴定人的宣誓有法官自由裁量,而非强制宣誓。法国、德国更倾向于强调对鉴定内容、过程及结论的质证主要由法官进行,充分发挥鉴定人承担法官助手的功能。在立法上又规定允许当事人及其律师对鉴定人像证人那样进行询问,但法官在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认为随时阻止、限制和制止当事人对鉴定人的询问,体现了较强的职权主义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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