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证据 > 民事诉讼质证 > 民事诉讼质证的作用 >
鉴定结论质证问题研究(上)(8)
www.110.com 2010-07-28 10:27

  鉴定结论的获悉或开示的目的主要是考察当事人对于鉴定结论是否提出异议,是否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2)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

  法国虽然存在直接审理原则,但没有英美国家那样发达的交叉询问规则。对于鉴定人出庭,如有必要,鉴定人应当在以自己的荣誉和良心协助公正审判的宣誓后,当庭宣示他自己进行的技术鉴定的结果。

  在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鉴定人应当出庭参与辩论。审判长可以依职权或根据检察院、当事人或律师的要求,向鉴定人提出任何委托其进行的鉴定范围内的问题。《法国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如法官依据鉴定报告不能充分查明真相,得听取鉴定人的说明,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或者传唤他们到场。

  法国的鉴定结论质证程序并未引起当事人与鉴定人直接对话,通常是通过法官来进行,有时只能通过法官安排就鉴定结论问题的对质才有可能发生。

  2.德国鉴定结论质证程序的考察

  德国的诉讼程序存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遗留”封建等级制度的“余毒”,法官在质证程序中具有指挥、引导和控制质证程序的广泛权力。《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44条、第296条规定:“为了调查事实真相,法院应当依职权将证据调查延伸到所有的对裁判具有意义的事实、证据上”。“在作为判决基础的言词辩论终结后,不得再提出攻击与防御方法”。

  (1)鉴定人的出庭作证程序

  被告人可以申请或直接传唤鉴定人出庭。《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被告人要求传唤鉴定人参加法庭审判或者收集其他证据时,应当向法庭审判长提出申请。法庭准予被告人的申请时,应当通知检察人员;如果审判长拒绝传唤申请的,被告人可以直接传唤。被告人也可以未经申请直接传唤。如果法庭具备必要的专门知识,可以拒绝询问鉴定人的查证申请;如果先前鉴定已经表明所主张事实完全不成立,也可以拒绝询问其他鉴定人的证明申请;但如果有理由怀疑先前鉴定人的专门知识、鉴定的根据是不正确的事实,鉴定结论矛盾或者新的鉴定人拥有更先进的鉴定方法例外。

  法院、检察院、被告人传唤鉴定人时,应当履行及时告知义务。法院应当及时向检察人员、被告人告知传唤鉴定人姓名、居住或住所。检察人员行使法官权力时,也应当及时向法院、被告人告知所传唤的鉴定人姓名及其居所或者住所。被告人直接传唤的鉴定人,也应当及时向法院、检察院告知他们姓名及居所或住所。

  传唤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告知应传不到的法律后果。对于无正当理由,经传唤而不到庭的,鉴定人应当承担因此造成的费用,同时科处罚款;不能交纳罚款时可改为处以拘留。鉴定人经再次传唤仍然不到的,还可以再次科处秩序罚。如果鉴定人能及时说明应传不到的正当理由,可以不承担费用和秩序罚。德国刑事法还规定出于个人原因、职业原因而享有拒绝作证权。虽然要求法官回避的理由适用于鉴定人的回避,但这不能成为反对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理由。德国刑事诉讼法对于符合法定条件不到庭的鉴定人作了例外的规定,在这种情形下,以法官的询问笔录代替询问鉴定人。其例外情形为:(1)鉴定人已经死亡、发生精神病或者居所不明的;(2)因患病、虚弱或者其他不能排除的障碍,鉴定人在较长时间或者不定时间内不能参加法庭审判的;(3)因路途十分遥远,考虑到其证词意义,认为不能要求鉴定人到庭的;(4)检察官、辩护人和被告人同意宣读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