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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视听资料在司法实践中的若干问题(2)
www.110.com 2010-07-15 08:28

【关键词】证据;视听资料;证据效力;证据能力;审查判断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证据形式独立出来。视听资料证据的出现,不仅为庭审公诉增加了一种新的有力的举证方式,而且以其独有的特性在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一 、证据的概念
在日常生活中,工作和科学研究中,人们经常广泛地运用着证据,常常要举出自己知道的事实,来证明另一些事实的存在,所以,一般意义上的证据。顾名思义,就是指证明的凭据,用自己知道的事实来证明未知的事实。
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其法律根据,是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7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笔者认为,事实是客观的,它并不必然为证据,必须经过相关的程序才能确定。证据只能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因此, 这个界定是不完整的。但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证据的概念进行明确的规定。我们将民事证据定义为 “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依法定规则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二、视听资料的概念及特征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
视听资料,是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声音、形象,电子计算机所贮存的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所提供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视听资料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它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运用也是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二)视听资料证据的特征
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必须具备所有证据的共同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但与其他各类证据相比,它还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1、物质依赖性。视听资料既然以声音、形象、数据等来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那它也就不能单独存在,而必须依存一定的物质载体(如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电脑磁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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