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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视听资料在司法实践中的若干问题(3)
www.110.com 2010-07-15 08:28


2、便利高效性。视听资料信息量大,内容丰富,而且储存这些信息的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电脑磁盘本身体积小,重量轻,易于保存,还可反复使用,有利于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
3、形象直观性。借助于高精技术设备的视听资料不仅能够准确地记录案件的事实,同时还可以直观地展示与案件有关客体的声音特征和形象特征,能生动再现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这有利于审判人员准确地判断是非。
4、视听资料的易于伪造、仿造性。视听资料是科技发展的产物,它的形成是借助于一定的科技手段的,同样,人们也可以借用一定的科技设备对其进行伪造和篡改。因此,视听资料具有易于伪造和仿造的特点。在审查过程中应对其真实性作出科学判断,对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然,对于视听资料的真伪,还可以通过证据的关联性加以鉴别。
三、视听资料证据的种类
视听资料是一种采用现代科技手段获得的证据,是一种新兴的独立的证据,它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视听信息资料,根据当前的科技水平和视听资料的应用,按照表现的不同形式,可以把视听资料划为以下几种:
(一)录像资料证据
这里所讲的录像资料,不仅指使用录像机记录的图像资料,还包括用照相机电影摄影机等设备记录的图像资料,其共同的特征是记录反映有关事实发生过程的图像信息并可使人感知。根据实际的需要,摄像的设备常配有录音装置,将反映事件发生过程的图像和声音一并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在现原来的影像,可以更全面地证明案件情况的有关事实。 录像资料具有准确、完整、连贯再现原状的特点。因为它是运用摄像机、录像机、监视器等多方面的综合性技术方法录制的。可以真实的再现原始的形象,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但是录像证据是通过摄像机和录像带制作的,录像制作者可以随意进行编辑、剪辑、删除、复制、拼接,发生伪造、篡改、失真的可能性很大,从而影响其证明力。侦查人员、审查起诉人员和法庭审判人员在使用、审查、审理录像证据时应加以认真的甄别,判断其证据的客观性和证明力。
(二)录音资料证据
录音证据是指运用录音设备把正在进行的演说、谈话、呼叫、爆炸、机械摩擦、自然声响、电话中的对讲声音如实地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再现原始的声迹,并用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
录音证据既能通过原始声音信号本身所反映的内容来证明案情,也能通过原始声音的物理特性来证明案情,例如谈话录音证据,一方面以其所记录的谈话内容证明讲话的人说过哪些话,另一方面以其所反映的讲话的人的语音、语调、音质等声纹特征及谈话的环境信息特征来证明案情。当播放这些具有不同特征的录音时,熟悉情况的人能够很快作出辩认,讲话人也不容易象否认证人证言那样否认自己的声音,即使讲话人拒不承认,还可以运用声音频谱分析仪进行声纹鉴定得出是否同一的结论,其证明力远远大于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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