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法论文 >
浅谈视听资料在司法实践中的若干问题(4)
www.110.com 2010-07-15 08:28


(三)电子计算机储存证据 。
计算机系统存储有关信息的方式和介质多种多样,现在常见的主要有软磁盘、硬磁盘、光盘等。在计算机运行的过程中,相关的信息可以临时存储于计算机的内部存储器中。由于计算机在运行时所有的信息都需要被转化为按一定规则排列的数字信号处理,所以不管采用何种形式、何种介质存储信息,最终这些信息可以用一定的设备转化为对应的电子信号。对电子信号进行识别和处理后转变成磁信号固定于软盘,使用时只需操纵输出设备、发出指令,计算机就会自动检索并在终端显示器上显示出文字、图象或数据,人们可以直观地进行感知。
计算机储存资料运用于证据领域主要在于其储存功能和与之相联系的检索功能,运用其储存功能,可将储存的有关资料查证属实后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例如,把有前科、有劣迹的公民或重点掌握对象的指纹、血型、年龄、职业、籍贯、履历、体貌特征以及新技术条件下的声纹、眼纹、全息照片等信息资料输入电脑,可以供司法人员查找取证;运用计算机的检索功能,按照统一的程序编排储存、自动将送检材料同千百万份档案进行检索比对结果,进行同一认定,确定是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留。
(四)其他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证据
除录音、录像和使用计算机存储的资料外,人们在各个领域广泛地采用电磁方式或其他技术手段对各种人为和自然的现晚进行记录。记录的信息可通过一定的仪器设备以声音或图像的形式再现,使人能够感知并据以了解有关情况。
四、视听资料证据的制作主体
视听资料证据具有物质依赖性,它必须借助于特定的科学技术设备、经过一定制作过程才能得以形成。视听资料证据的制作主体比较复杂,制作的动机、目的各不相同。司法实践表明,视听资料证据制作的主体有以下几类:
(一)司法机关。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人员在侦查或审理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需要制作视听资料证据,在侦查刑事案件时尤为重要。如检察机关在侦查贪污受贿案件时,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实行讯问同步录像,固定犯罪嫌疑人口供,以防翻供等。
(二)当事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根据自己的需要均可制作视听资料证据,证明其诉讼观点。
(三)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除司法机关外,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保护国家和社会及公民的利益或保护本单位的利益,运用高科技设备取得视听资料证据。如在航空站、海关、车站、银行营业厅、宾馆等在其出入口或营业场所安装探测仪,过往人员如携带违或有其他犯罪行为,监视器上所显示的图象资料及其转换成磁信号而储存下来的资料,查证属实即可作为视听资料证据。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