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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具体尝试与问题(3)
www.110.com 2010-07-19 16:39

 

  第二,增设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我国行政审判实践及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需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案件将保持大幅增长的势头。在行政诉讼中既设置普通审程序也设置简易程序,有利于通过繁简分流解决案件不断增加的矛盾。使复杂的案件通过严格的诉讼程序解决,对那些案情简单、诉讼标的额较小、争议不大的案件由简易程序解决,更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效率及时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第三,行政审判人员已有能力驾驭独任审判活动。经过十几年行政审判的锤炼和法院人员结构的优化,法院行政审判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已经大为提高,他们完全能够胜任独任审判的要求。行政案件都按普通程序审理正在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第四,和等法律都规定了简易程序,说明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已经区分简易案件和复杂案件,这为行政诉讼相应设置简易程序创造了条件。

  二、设置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具体尝试

  根据目前一审行政案件的特点,我院设立了多元化的行政审判简易程序,主要分为独任制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简易审程序二种。

  独任制的简易程序的设立。独任制的简易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当庭作出裁判的审判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案件范围: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案件,要求行政机关履行颁发许可证、发放抚恤金等法定职责的案件,行政裁决、行政登记、行政奖励、行政受理等案,以及其他案情简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2、独任制程序的运作方式:对采用独任制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一名法官进行审理,并当庭裁判;同时要求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作出裁判。具体的做法是:

  既保证公正又尊重当事人合意。对那些法律规定的强行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以外的任意性规范、选择性规范等法律规范,尽量尊重当事人合意。即在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基础上,尊重当事人的合意,缩短审理期间。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但程序的简化,不一定意味着实体不公,有时程序简化,往往反而使实体公正能够快速实现。对那些可由当事人自行处分的诉讼权利,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法院不必加以干涉。如为了加快案件的审理,在送达起诉状时,可以征求当事人是否主张答辩期间,如果当事人放弃答辩期间,或合意要求速行审理的,则直接下达开庭传票,将开庭时间提前到答辩期内,不受答辩期的限制。如果当事人坚持10日答辩期间,同时也签发一份传票,确定答辩期届满后的开庭日期。另外,法院在立案和送达诉状副本时将格式化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通知书》、《重大风险告知书》以及《举证须知》等法律文书一并送达当事人,既让当事人充分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又减少当庭宣布这些权利和义务所占用的时间。

  强调举证时限,以一次期日内辩论终结为原则。即要求当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无故不提交证据,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将导致证据失权。举证时效制度是保证诉讼效率,克服诉讼拖延的重要措施。

  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强调当庭宣判。在查证辩论程序中,对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以及法定程序等事项,凡是当事人相互认可或无争议的,查证辩论可以从简进行。对各方当事人已经认可的可以当庭确认,不再查证辩论,并将双方认可的意思表示记录在卷。仅对争议的部分进行查证辩论,以使法庭查证和辩论重点突出、程序集中凝练。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案件,要求当庭宣判。

  简化判决书的制作,提高诉讼效率。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审理上要求做到简练、快捷。使当事人在合理的期待时间内,尽快得到一个简明的处理结果。因此,纠纷的起因和过程这些在普通程序案件里需要陈述清楚的事项,在简易案件里往往不是当事人关心的焦点,因此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均可简化。重点叙述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法院查明的事实和判决的依据即可,不必受普通程序判决书格式的限制,以充分体现简易案件审判程序的特点。

  普通程序简化审。是指在现行行政诉讼法普通程序的框架内,对法律没有严格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人为增加的程序步骤予以删除,以使程序更加集中凝练符合法律本意的审判方式。

  普通程序简化审实际上就是对普通行政诉讼程序的简化审理,并非另行设立新的诉讼程序,仍实行合议制。但在运作方式上与传统的普通程序有所不同,首先,对适用该程序的案件,参照简易程序的规定,将告知当事人权利、合议庭组成人员等事项,放在发诉和预备庭以及庭前准备阶段进行,尽量减少庭审的程序步骤。其次,加强预备庭的职能。

  第一,对需庭审质证的证据在预备庭进行证据交换,并提炼当事人认可的证据和争议的证据,对当事人认可的证据予以确认,在正式的法庭审理期间不再质证,仅对争议的证据进行质证。适用该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协助调取证据和以职权调取证据。

  第二,在预备庭确定庭审争议的焦点。根据行政诉讼的要求,围绕行政行为的的资格和权限、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四个方面确定案件的焦点,对当事人无争执的方面在预备庭予以确认,在正式开庭审理时不再作为一个焦点问题进行查证辩论,仅对当事人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查证辩论。

  第三,庭审程序简化。在叙述行政争议阶段,对当事人已经提交的诉状和答辩状予以确认,不再宣读,由法庭根据预备庭总结的焦点确定庭审的重点;在查证辩论阶段,仅对争议的问题和证据进行查证辩论,并禁止重复辩论。最后,对适用该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只开一次庭,并对证据当庭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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