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7年03月06日
[裁判字号]:(2006)莲民初字第1814号
[来源]:中鼎网
[案情摘要]: 原告:梁寿林,男,193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宗军,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肖民,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
[案例正文]:
原告:梁寿林,男,193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宗军,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肖民,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肖宝,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梁寿林为与被告肖民、肖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6年11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来庆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文波、谷锡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7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寿林诉称:2005年11月1日,案外人戴祖云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之后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戴祖云叫她人冒充其妻子签字。此事被原告发现后,原告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戴祖云以及被告肖民以涉嫌诈骗立案侦查。2006年5月20日,被告肖民对上述借款中由其使用的125000元与原告达成还款计划,约定由被告肖民在2006年5月20日归还原告30000元,其余部分在2006年8月20日归还,由被告肖宝作为担保人在还款计划书上签字。2006年6月22日,公安机关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销肖民、戴祖云涉嫌诈骗案。还款计划书签订后,被告肖民陆续归还原告35000元,现尚有90000元未归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肖民归还90000元,由被告肖宝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肖民、肖宝均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归还梁寿林借款计划书》一份、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撤销案件决定书》两份及当事人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应当清偿。被告肖民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承诺案外人戴祖云向原告所借款项中的125000元由其清偿,故被告肖民依法应当按承诺履行其义务。现被告肖民在其承诺期间届满后,尚有90000元未予清偿,原告为此请求其清偿,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肖宝对上述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因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被告肖宝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亦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肖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梁寿林借款90000元;
二、被告肖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3210元,由被告肖民、肖宝负担,其他诉讼费用900元(含公告费),由原告梁寿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来庆
审 判 员 吴文波
审 判 员 谷锡华
二 0 0 七年三月六日
代书 记 员 纪伟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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