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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九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应当与原件、原物核对无误。

第四十条 仲裁庭认为需要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的,由仲裁庭组织勘验。

仲裁庭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员、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的人员签名。

第四十一条 仲裁庭认为需要对证据进行鉴定、评估的,可以委托当事人约定的鉴定、评估部门或者专家进行鉴定、评估。也可以委托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评估部门进行鉴定、评估。

当事人有义务按规定的期限向鉴定、评估部门或者专家提供鉴定、评估所需要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

鉴定、评估报告副本,应当送交双方当事人。

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通知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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