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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本委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五十三条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五十四条 仲裁庭对案件中部分事实清楚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该部分作出先行裁决。

第五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四个月(不含鉴定或者评估的时间)内作出仲裁裁决,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书面提请本委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仲裁庭原则上只能提出一次延长仲裁期限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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