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仲裁法 > 仲裁规则 >
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1)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六十五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争议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之内,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争议金额超过20万元人民币,但双方当事人选择简易程序的, 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六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本委应当立即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

第六十七条 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委仲裁员名册之日起5日内,在其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委主任指定l名仲裁员。双方当事人逾期未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委主任指定仲裁员的,本委主任应当立即指定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