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1)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六十五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争议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之内,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争议金额超过20万元人民币,但双方当事人选择简易程序的, 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六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本委应当立即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
第六十七条 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委仲裁员名册之日起5日内,在其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委主任指定l名仲裁员。双方当事人逾期未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委主任指定仲裁员的,本委主任应当立即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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