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6)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四十八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仲裁庭不予补正时,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九条 当 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其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在仲裁庭组成前当事人撤回仲 裁申请的,撤销或注销案件的决定由本委作出;在仲裁庭组成后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撤销或注销案件的决定由仲裁庭作出。
第五十条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仲裁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者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的陈述、意见、观点、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或者反请求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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