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被申请人变更反请求的,须在开庭辩论终结前提出,逾期仲裁庭可以拒绝其请求。
第十八条 当事人向本委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当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时,提交一式五份;当仲裁庭由l名仲裁员成立时,提交一式三份。
第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本委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定。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十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受委托的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本委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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