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6)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本委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当最迟在开庭辩论终结前以书面形式提交本委或仲裁庭,并按照本委制定的仲裁费用收取标准,预交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被申请人在开庭辩论终结后提出反请求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本委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反请求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反请求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反请求的其他事项,适用于本章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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