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当事人自愿调解或事实清楚的案件,仲裁庭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进行调解。
调解的时间和地点,由当事人约定并征得仲裁庭的同意;也可由仲裁庭确定。
第五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案外人参加调解,另一方当事人及案外人同意的,仲裁庭可以通知案外人参加调解。案外人同意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
第五十三条
仲裁庭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或庭审结束后组织当事人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对能够即时履行的或当事人表示不需要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的调解协议应当记载笔录,由双方当事人、仲裁员和办案秘书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约定附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条款、担保条款的,应当准许。附条件调解协议失效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不成的或者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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