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6)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住所地及邮编、电信号码。
仲裁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或者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认为收到的仲裁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预缴仲裁费。申请人预缴仲裁费后,仲裁委员会应在五日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仲裁受理通知书及附件、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限期补全;申请人在限期内补全材料的,视为符合受理条件;申请人逾期不补全的,视为未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发出仲裁受理通知书后,应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发送仲裁通知书及附件、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并随同发送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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