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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
    
仲裁庭调查收集证据时,可以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仲裁庭调查收集证据的活动不受其影响。
    
第三十八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由仲裁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法院。
    
第三十九条
    
当 事人申请鉴定经仲裁庭同意,或者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但仲裁庭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法定鉴定机构鉴定,未有明确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 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仲裁庭指定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庭的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预缴鉴定 费。
    
鉴定机构可以是中国机构,也可以是外国机构;鉴定人可以是中国专家,也可以是外国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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