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15)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五十二条 庭审结束前,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当事人申请补充证据材料的,仲裁庭可允许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逾期不补交的,仲裁庭可根据已有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决。
仲裁庭决定不再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将当事人补交的证据进行交换,并给予当事人合理的书面质证期间。
第五十三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或录音、录像)。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仲裁庭不予补正的,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录音、录像只供仲裁庭查用。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在仲裁庭之外自行达成和解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其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裁决书或调解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五十五条 在仲裁庭组成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后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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