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23)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仲裁: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参加仲裁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本规则第七条和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的情形。
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恢复仲裁。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终结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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