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18)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六十四条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但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向仲裁庭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第六十五条 裁决书由首席仲裁员或者首席仲裁员委托的同案其他仲裁员按照仲裁委员会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履行裁决期限、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裁决书原本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校审,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程序不完善的裁决,有权要求仲裁庭作出书面说明并予以补正;对实体裁决有疑问的,有权要求仲裁庭作出说明或直接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征询意见。仲裁委员会校审意见或专家咨询委员会意见,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采纳。
裁决书应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六十六条 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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