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1)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二十六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庭开庭7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经商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3日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一次开庭后的开庭审理时间的通知不受7日时间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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