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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
)仲裁事项;
  ()选定本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五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本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本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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