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30日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经本委主任批准可以延长30日;书面审理的,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
第六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同意将其在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等发生的纠纷提交本仲裁委员会仲裁的,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 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将受理通知书、本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同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受理通知书、本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受理通知之日起45日内向本仲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证据及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应在收到仲裁受理通知之日起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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