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1)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六十条 仲裁庭应在组庭后8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提请本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在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未确定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 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或者根据一九五八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者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其他国际公约,向外国有 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仲裁委员会以中文为正式语言,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则从其约定。
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书、证据和证明材料,本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或其他语言的译本。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另有要求外,仲裁文书、通知、材料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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