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仲裁法 > 仲裁规则 >
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2)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或者以邮寄、传真、电报、委托、留置等方式送达当事人,代理人。
  若当事人下落不明或依前款不能送达的可公告送达,经公告60日后,应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或经合理邮寄,当事人拒收仲裁文书的,应视为已经送达。
  第六十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材料、通知在期满前交邮、交发的,不算过期。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本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决定。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