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2)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或者以邮寄、传真、电报、委托、留置等方式送达当事人,代理人。
若当事人下落不明或依前款不能送达的可公告送达,经公告60日后,应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或经合理邮寄,当事人拒收仲裁文书的,应视为已经送达。
第六十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材料、通知在期满前交邮、交发的,不算过期。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本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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