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本仲委员会,并预缴反请求仲裁费。
第五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自被申请人收到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没有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由本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五十八条 仲裁庭组成后,本仲裁委员会应当立即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本规则的程序重新选定仲裁员。
第五十九条 仲裁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日期,经仲裁庭决定后,本仲裁委员会应在仲裁庭开庭30日前将开庭时间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一次开庭后的开庭审理时间的通知不受30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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