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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8)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20万元,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的,适用本简易程序。
  第五十条 本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当即受理。
  第五十一条 本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或者共同委托本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组成后,本仲裁委员会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
  第五十二条 仲裁庭组成后,可以当日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不受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的时间限制。
  仲裁庭审理案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以书面方式审理,也可以开庭审理。
  第五十三条 仲裁请求的变更或反请求的提出,不影响简易程序的继续进行。
  第五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案件,开庭审理的,应当自最后一次开庭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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