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5)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贵人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五)申请日期。
第十二条 本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立案后发现其仲裁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退回其仲裁申请。
本委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本暂行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本暂行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 上一篇: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下一篇:荆门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