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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5)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贵人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五)申请日期。

    第十二条 本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立案后发现其仲裁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退回其仲裁申请。

本委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本暂行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本暂行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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