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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1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提出反请求的依据。

    第五十条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可以对事实已经清楚的部分先行裁决,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盖章。

    第五十二条 -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仲裁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在何条款未被遵守,仲裁程序仍在进行,但未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庭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仲裁庭应当在组庭后四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其间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时间不包括在内.案情复杂成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仲裁庭决定或本委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四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论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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