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25)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七十八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材料、通知在期满前交邮、交发的,不算过期。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仲裁庭或者本委主任决定。
第八十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由六盘水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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