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6)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在十五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本委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七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本委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申请书七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反请求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木委提出书面答戴,未提出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本委受理仲裁申请后,在开庭辩论结束前,申请人增加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仲裁庭应当合并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仲裁收费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当按照规定预交仲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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