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15)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仲裁庭的管辖权
1.仲裁庭有权对其本身的管辖权作出决定,包括对有关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有效性的异议作出决定。为此,构成合同一部分的仲裁条款应被看作是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之外的协议。仲裁庭作关于合同无效的决定依法律不应引起仲裁条款无效的结果。
2.主张仲裁庭无管辖权的抗辩应当不迟于在答辩书中提出。有关仲裁庭超越其权限范围的抗辩应当在仲裁庭表示意欲就所主张超出权限的事项作出决定后立即提出。尽管如此,在每种情形中,即使本款中抗辩的提出较晚,如果仲裁庭认为迟延是合理的,它还可承认该抗辩。
3.除 本规则其他地方规定行使的管辖权外,仲裁庭还有权就仲裁中出现的任何法律问题作出决定;不论当事人未曾或拒绝遵照本规则或仲裁庭的命令或指令,还是未曾或 拒绝出席任何会议或庭审,仲裁庭只要给予当事人一份其意欲继续仲裁的书面通知,它就可以使仲裁继续进行,它可以接受其认为有关的书面的或口头的证据并加以 考虑,而不管该证据严格讲是否可在法律上接受。
第十五条 预付金、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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