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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19)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日内作出纠正。任何纠正都应采取单独记录的形式,构成裁决的一部分。

  2.仲裁庭可在作出裁决后30日内就本条第一款中规定的错误主动作出纠正。

  3.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一方当事人于收到裁决起30日内,经通知另一方或另几方当事人,要求仲裁庭就其在仲裁程序中提出的、裁决中未加处理的请求作出附加裁决。如果仲裁庭认为该要求理由正当,它应在60日内作出附加裁决。

  4.第十六条的各项规定在细节上作必要的修正,应适用于对裁决的纠正及任何附加裁决。

  第十八条  费用

  1.仲裁费用(不包括当事人自己所需的法律或其他费用)应符合自提交仲裁申请之日起适用于本规则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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