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2)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c)有关争议性质与事实情况的简单陈述,并说明所要求的救济。
d)有关当事人已就进行仲裁的任何事项达成的一致的或申诉人希望就此提出意见的陈述(例如仲裁地点及仲裁所使用的语言,仲裁员人数,及其资格与身份)。
e)如果仲裁协议要求当事人指定仲裁员,申诉人所指定仲裁员的姓名与地址(如已知道,还应包括电话与电传号码)。
f)收费表中规定的费用。
并向登记处确认申请书的印本已送给其他当事人。登记处收到仲裁申请书的日期应被看作仲裁开始的日期。
第二条 被诉人的答辩
1.为了易于选出仲裁员,被诉人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印本30日内可向登记处提交一份答辩书,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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