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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21)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2.裁决已经作出,并且依第十七条对裁决进行纠正或作出附加裁决的可能性已经过期或者消失,无论是仲裁院还是任何仲裁员都没有任何义务应仲裁有关的任何事项向任何人作出任何说明,任何一方当事人也不应企图在任何因仲裁产生的法律诉讼中将仲裁员或仲裁院官员作为证人。

  第二十条  一般规则

  1.如果一方当事人知道本规则的规定或者要求未被遵守,而未立即将此情况表明异议,并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则应认为其放弃了提出异议的权利。

  2.对一切本规则未加明确规定的事项,仲裁院与仲裁庭应当按照本规则的精神行事,并做尽可能合理的努力以确保裁决能在法律上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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