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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18)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6.仲裁庭可在不同的时间就不同的问题分别作出单独的终局裁决,并可依照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对其进行修正。这些裁决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

  7.如果达成了和解,仲裁庭可以应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作出一个记录该和解的裁决。如果当事人不要求作出一个同意的裁决,则经当事人向仲裁院书面确认,已达成和解,仲裁庭就应当解散,有关仲裁审理应结束,只要当事人已就其根据第十八条应付未付的仲裁费用作出了支付。

  8.一经同意按照本规则仲裁,当事人就承担了毫不迟延地执行裁决的义务,并放弃了任何形式的上诉或诉诸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的权利,只要这种放弃是可以有效作出的。裁决应当是终局的,并且自作出之日起对所有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  裁决的纠正与附加裁决

  1.除非当事人对期限另有约定,则一方当事人可在收到裁决后30日内,通过向登记处发出通知,要求仲裁庭对裁决中的任何计算错误、书写错误或印刷错误或者其他类似性质的错误进行纠正。如果仲裁庭认定当事人的要求理由正当,应当于收到要求起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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