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20)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2.仲 裁庭应当在裁决中具体规定仲裁费用的总额,该金额经仲裁院确认,符合《仲裁费用表》。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应当决定当事人各方应向仲裁院支付全部或 部分费用的比例。如果仲裁庭决定已由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庭支付的部分或全部费用应当由它方当事人支付,则前者应有权从后者收回适当金额。
3.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中规定一方当事人的全部或部分法律或其他费用(除仲裁费用外)由另一方当事人支付。
4.如 果仲裁于终局裁决作出之前通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被放弃、中止或终结,当事人应对仲裁庭确定的仲裁费用向仲裁院负连带责任,只要该费用金额经仲裁院确认符合 《仲裁费用表》。如果仲裁庭确定的仲裁费用少于当事人已支付的保证金,则应按照当事人同意的比例,或者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按照支付保证金的比例予 以退还。
第十九条 责任排除
1.不论是仲裁院,还是仲裁员,都不就其有关根据本规则仲裁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对任何一方当事人负责,仲裁员(而不是仲裁院)应就其明显或故意的违法行为的后果负责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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