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仲裁法 > 仲裁论文 >
海峡两岸仲裁裁决制度比较研究(6)
www.110.com 2010-07-21 16:28

  (二)仲裁裁决作出的地点

  仲裁裁决作出地是确定仲裁裁决的"国籍"和确定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的依据。基于此,各国仲裁法都规定仲裁裁决应载明裁决作出地。仲裁裁决作出的地点既不同于仲裁案件审理地点,又有别于仲裁裁决签署地。 由于大陆只承认机构仲裁,选定了仲裁机构,也就已经选定了裁决作出地,即仲裁机构所在地就是仲裁裁决作出地。基于此,大陆仲裁法未规定裁决作出地为仲裁裁决的记载事项。根据台湾地区"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作出地应由当事人约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由仲裁庭决定。由此,仲裁裁决必须明确记载仲裁裁决作出地。

  (三)仲裁裁决的依据

  从各国仲裁实践看,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的基本依据是案件事实和有关的法律。大陆仲裁法第七条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与大陆仲裁法不同的是,台湾地区"仲裁法"允许在当事人明示合意的情况下适用衡平原则进行裁决,即在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经当事人明示同意,仲裁员可以依公平正义观念作出裁决。

  (四)仲裁裁决作出的方式

  仲裁裁决是由仲裁庭作出的,因而不同的组庭方式决定了不同的裁决作出方式。如果仲裁庭由独任仲裁员组成,裁决结果当然是以独任仲裁员的意见为准。如果仲裁庭是由多名仲裁员组成,那么在作出裁决时可能会出现仲裁员的意见一致,也可能会出现仲裁员的意见存在分歧。在仲裁员的意见不一致时,海峡两岸仲裁法都规定裁决书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但是,在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大陆规定裁决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而台湾地区"仲裁法"则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仲裁程序视为终结。笔者认为,台湾地区规定在无法形成一致或多数意见时终结仲裁程序的做法既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又不利于充分发挥仲裁在解决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五)仲裁裁决书的形式和内容

  对于仲裁裁决书的形式和内容,海峡两岸的规定基本一致。大陆仲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台湾地区"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仲裁裁决书应记载当事人姓名(名称)及住所或居所、主文、事实与理由、仲裁裁决作成时间和地点。裁决书原本应由参与评议之仲裁员签名,仲裁员拒绝签名或因故不能签名者,由签名之仲裁员附记其事由。由上可见,海峡两岸都规定仲裁裁决应采用书面形式,对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均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不在裁决书上写明。

  (六)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生效后,即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仲裁裁决的既判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稳定性。仲裁裁决生效后,仲裁庭不得再行对已经审理的案件进行审理,也不得变更或废弃该裁决。(2)排它性。仲裁裁决生效后,法院或其他机构不得受理已由该裁决解决的争议,当事人也不得就该争议重新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3)预决性。对于生效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或法律关系,在其他纠纷解决程序中不得进行争执或重新审查,不得作出与其相矛盾的认定和决定。也就是说,生效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在后发的纠纷解决程序中属于不需要证明的事实,可直接作为裁判的根据;生效仲裁裁决所确认的法律关系,其后的裁判不得与之相冲突。 对于仲裁裁决的既判力,海峡两岸仲裁法均作了明确规定。

  为了确保仲裁裁决能得以有效实现,海峡两岸仲裁法都赋予仲裁裁决以执行力。仲裁裁决生效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仲裁裁决,其他第三方不得妨碍仲裁裁决的履行。如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来实现仲裁裁决的内容。对于国内仲裁裁决执行力,海峡两岸的规定有所不同。在大陆,国内仲裁裁决(含涉外仲裁裁决)从裁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后即形成执行力,法院可直接将仲裁裁决作为执行根据并予以强制执行。而在台湾地区,"国内仲裁裁决"一般情况下须在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后才形成执行力。 虽然台湾地区"仲裁法"规定在一定情形下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但总体上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力作了严格的限制,这显然不如大陆直接赋予仲裁裁决执行力。对于外国仲裁裁决,海峡两岸仲裁法均规定须法院承认其效力并裁定执行之日起才形成执行力。

  三、错误仲裁裁决的补救

  由于案件事实的复杂性、仲裁员知识水平的局限性等因素的影响,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难免会出现错误。为了维护仲裁的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仲裁裁决的补救制度。海峡两岸仲裁法对错误仲裁裁决的补救规定了两条途径:一是撤销仲裁裁决;二是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一)撤销仲裁裁决

  大陆将国内仲裁裁决分为非涉外的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并规定了不同的撤销情形。对于非涉外的国内仲裁裁决,撤销情形既包括程序问题,又包括实体问题,而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则仅限于程序问题。在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非涉外的国内仲裁裁决具有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情形时,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应在受理撤销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后,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不能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外国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也无权对外国仲裁裁决采取撤销方式进行补救。

  根据台湾地区"仲裁法"的规定,撤销仲裁裁决方式也只能适用于"国内仲裁裁决",可以撤销的情形包括程序和实体问题。在仲裁裁决具有"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可以撤销的情形之一时,当事人应于仲裁裁决书交付或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不变期间内向仲裁地之地方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法院经审理,确认仲裁裁决具有"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时,法院判决予以撤销。仲裁裁决经法院判决撤销后,除当事人另有仲裁合意外,当事人就该争议可以提起诉讼。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